刘先生称,去年4月4日晚21时,他打算乘厦航航班从北京飞福建。当晚19时许,他将3件瓷器放入行李箱内托运。刘先生称,他看到工作人员扔行李,所以要求取回行李。当晚20时15分,刘先生取回行李,发现行李箱和里面的3件瓷器已损坏。此后,厦航赔偿了刘先生新行李箱一个,并同意按照100元/公斤的标准,赔偿瓷器损失500元。因就瓷器损失赔偿不能达成一致,刘先生将厦门航空诉至法院。刘先生称,受损瓷器均为古董,一件是唐宋时期的,价值115万元;一件是明清时期的,价值120万元;一件是清朝的。
朝阳法院认为,刘先生托运的行李在托运过程中损坏,厦航构成违约,应对刘先生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。刘先生提交的藏品信息登记表没有公章,不能确定是具备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人出具的。法院认为,3件瓷器不足5公斤,刘先生可自行带上飞机,不一定非要托运。最终,朝阳法院判决厦航赔偿刘先生损失500元。